本報合肥12月9日電 記者李光明 通訊員王紹智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權俊良濫用職權、受賄案,今天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11年6個月,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權俊良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是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宿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的。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權俊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霍邱縣範橋鐵礦探礦權轉讓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有資產流失5.2億元,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錢物360餘萬元,構成受賄罪,據此作出判決。權俊良當庭未提出上訴。
  (原標題:六安市原副市長一審獲刑十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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