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餘瀛波
  《法制日報》記者10月9日從反歧視公益機構南京天下公獲悉,受到廣泛關註的鎮江艾滋就業歧視案已於近日和解結案。被告對原告進行了口頭道歉,原告同時獲賠4萬元。這是全國第二例獲得賠償的艾滋就業歧視案。
  案件原告陳新(化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9月19日,案件第四次開庭審理,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被告進行了口頭道歉並確定了經濟補償方案。現在,我獲得了類似江西案的案件結果。希望其他案件當事人可以站出來,用法律途徑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今年國慶節期間,被告已將賠償款全額支付給原告,原告代理律師李珺也已經收到了法院出具的准予撤訴裁定書。
  大約一年前,陳新由於是HIV病毒攜帶者,在當地的政府招工中被拒絕錄用。“當知道自己被拒的真實原委時,腦子一片空白,後來突然想起通過網絡搜索相同遭遇的人。當我看到安徽的小吳、江西的小齊用法律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我再也坐不住了,我明白我應該去維權,去維護我們這個特殊群體的合法權利。”陳新說。
  2013年11月18日,在民間公益組織南京天下公和律師的幫助下,陳新一紙訴狀將招聘單位告上了法庭。法院經過四次開庭,並對原被告雙方多次做工作,最終於今年9月19日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被告對陳新進行了口頭道歉和確定了經濟補償方案。
  對於此次達成和解,代理律師李珺認為,案件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結案,是目前社會環境下原被告雙方無奈的選擇。本案的法律事實和被告的法律責任是非常明晰的,原告方同意調解並最終與被告達成和解,只是為了儘快讓案件塵埃落定。
  針對本案結果,公益機構南京天下公法律援助事務負責人江亞萍表示,該案歷時十個月,是所有艾滋就業歧視訴訟中開庭次數最多的案件,足以反映出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慎態度。
  此外,據江亞萍介紹,當事人還曾兩次致信世界衛生組織艾滋病防治親善大使、衛生部預防艾滋病宣傳員彭麗媛,也曾致信江蘇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呼籲保障艾滋病毒攜帶者平等就業權。
  “為了自己和其他艾滋攜帶者的權益,陳新做了很多。希望他的經歷可以給其他有同樣遭遇的人以鼓勵和和啟發。”江亞萍說。
  據介紹,目前,該機構正在處理另外一起發生在貴州的艾滋就業歧視案。從2010年起,天下公團隊已經為全國全部5起艾滋就業歧視案提供了法律援助。
  值得一提的是,在天下公的推動下,廣東省教師資格體檢條例已經刪除了“艾滋病不合格”的規定,成為全國第一個在教師招錄過程中,不歧視艾滋感染者的地方性規定。
  “可以預見的是,今後會有越來越多遭受就業歧視的艾滋感染者尋求法律援助。”江亞萍說。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龔向和認為,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工作權,而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身體狀況等。在此方面,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也據此做出了一致規定。
  “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衛生部制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將艾滋病作為體檢不合格的標準,直接剝奪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工作權,剝奪其維持生存的基本手段,是對艾滋病感染者的區別對待。”龔向和說。
  他認為,至於這種區別對待是否構成歧視,一是看該體檢標準設定的限制條件是否違反上位的更高效力的法律,二是看該體檢標準設定的限制條件是否完成崗位工作所必需。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屬於國務院部門規章,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因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將艾滋病感染者區別對待,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工作權的平等保護規定。
  “本案中,如果不感染艾滋病是完成招商引資這一崗位工作的必需條件,則設置這一限制條件不構成歧視,否則就構成歧視。”龔向和說。  (原標題:江蘇首例艾滋就業歧視案結案原告獲賠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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