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2月7日訊 記者蔡岩紅國家安監總局今天對外發佈《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從今年3月1日起,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指出,食品生產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或者控股的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管責任。
  規定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至少配備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規定還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新錄用、季節性復工、調整工作崗位和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並將其工作場所存在和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如實書面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原標題:企業須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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